判決書指出,家住竹山鎮的林姓男子(67歲),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今年5月25日上午8時許,到鎮內某加油站堵到黃姓女子,劈頭就罵「妳壞女人」、「壞女人介紹客兄給我媳婦認識,害我孫子晚上在那裡哭」等語。
由於當時一旁都是不相干的民眾,大聲又侮辱人的字眼,旁人都聽得一清二楚,引來側目眼光,讓黃女相當不堪,黃女當場要求林男道歉,但他卻繼續辱罵,因此向加油站蒐集監視器畫面後,到地方警所報案提告毀謗罪等。
檢警事後傳喚林男到案,他坦承有說過相關言論,但表示自己因為氣憤,所以才沒有忍住情緒,檢方訊後依《刑法》309條,妨害名譽罪對男提起公訴,他面臨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法院審理時認為,林男僅因為一時情緒失控,失慮下毀損黃女名譽,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因此處以上述罰金,可上訴。如易服勞役,以每日1000元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