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徐姓男子去年6月1日上網向山富旅行社,購買5張聯合航空往返美國舊金山的來回機票,包括3位成人及2位孩童,並刷卡支付20萬4261元。
隔天清晨6時許,5人檢具醫院開立的PCR檢測證明,身穿全套隔離衣向桃園機場聯航櫃台辦理登機,這才發現航空公司尚未開票,導致他們無法登機,經其積極與旅行社聯繫處理,終於再以31萬2600元買到長榮航空的機票,直到晚間7時許才登機。
徐男事後以旅行社未履行開票義務,導致他們多支付10萬餘元的機票費用,並因此增加行程相關費用為由,向旅行社求償12萬6339元。
山富旅行社則說,收受徐男訂單後就向聯航訂位,並開立確認書給徐男,明確告知「15至30分鐘内如未收到電子機票,請洽客服專線或客服信箱」,但徐男誤認該確認書就是電子機票,未反映沒收到機票。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旅行社固然有過失,但徐男未向旅行社反映未收到電子機票也應負3成的過失責任,另徐男無法證明行程延誤對他們造成其他損失,判決旅行社應依過失比例賠償徐男機票差額7萬5837元。
山富旅行社提起上訴,表示該公司僅受聯航委託代理銷售機票,與徐男之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而徐男主張依「旅遊契約」求償,但原審卻以「委任契約」判賠,已超出判決範圍。
二審認為,當事人訂定的契約性質不明有適法疑義時,法院應依職責加以判定,原審認定徐男經由旅行社設置的網站購買聯航機票,旅行社並從中收取服務費,兩造間應成立有償之委任契約,並未超出判決範圍,因此駁回上訴,旅行社應賠償徐男7萬5837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