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70餘歲)受業主委託,以2萬3000元的報酬,幫忙清除大型傢俱、房屋清除出的廢棄物,但曾男收錢之後,明知道清楚廢棄物,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並傾倒於合法棄置場地,但他卻未依法辦事。

曾男於去年2021年1月至2月之間某日,利用自己的小貨車,將相關廢棄物先載至南投中興新村,並選擇國發會管轄的清潔隊,在未經允許狀況下,將所有垃圾傾倒門口後離去,到了隔日上班時間,清潔隊人員發現,則趕緊報警處置。

警方調閱監視器,以車追人找到曾男,他到案後坦承不諱,稱因為一時失慮、想要省錢等,才會做出不法的行為,願意將垃圾運走並好好處置,檢方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對曾男提起公訴,曾男面臨1年以上、最高5年刑期。

南投法院認為被告雖涉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但犯罪情節不重,因此給予緩刑。資料照
南投法院認為被告雖涉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但犯罪情節不重,因此給予緩刑。資料照

法官審判時認為,曾男傾倒的垃圾非有毒物質,對環境污染危害較輕,且過去沒有相關前科,且曾男犯後坦承犯行,還將所有垃圾依法清除完畢,犯罪之情況明顯可以憫恕、同情,若處最低刑期1年恐過重,因此處以上述徒刑。

另外,法官考量曾男犯後態度尚佳,且年近7旬,因此給予緩刑2年,但必須支付公庫1萬元罰金,希望被告知所警惕,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