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先前向父親求償時,指稱2019年5月間,父親帶全家出去玩,在一間土地公廟旁邊看著她手臂,用台語說:「毛不會再長了。」讓她備感羞辱;同年7月又在家中廚房對她說:「妳的毛好長喔,背部的毛還分岔,真恐怖。」另外,有天早上她賴床,媽媽叫她起床,說她動作這麼慢怎麼都不改,爸爸卻在客廳輕挑地說:「沒關係,只要漂亮就好啦。」這是歧視性騷擾言詞,同年10月在廚房,爸爸先用手拍她肩膀兩下,再用雙手從上往下摸她頭髮,構成肢體性騷擾。
媽媽作證挺女兒
林母也作證說丈夫確實多次虧女兒「毛長」,還曾摸她頭髮,但林父出庭喊冤說他講那些話根本沒有性騷擾的意思,至於摸頭髮,只是開玩笑把女兒頭髮「撈起來」不到2秒鐘,難道這樣也算性騷擾。
法官認為林父雖對女兒的體毛表示意見,但手毛、背毛並非臀部、胸部或身體隱私處,且2人是父女,林父在全家出遊時或家中廚房講這些話,難以認定與性或性別有關,而「只要漂亮就好啦」是針對女兒賴床發表意見,一般人在這樣情境下,應該不會覺得被性騷擾。
摸頭髮也是同樣道理,法官指出頭髮並非臀部、胸部或身體隱私處,加上林父摸女頭髮時,沒有說什麼不三不四的話,雖然未經女兒同意就碰觸她頭髮,也不構成性騷擾。
另控父親「握鳥」意淫她
至於林父反控女兒求償30萬元案,林父向法官大吐苦水,說女兒多年前曾經告他公然侮辱、性騷擾甚至性侵,但檢察官都不起訴,女兒這樣多次誣告害他身心俱疲,長期失眠,精神痛苦不堪。
此案審理時,女兒都沒出庭也沒提出書狀答辯,一審認為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指控內容完全憑空捏造,雖然女兒提告的刑事、民事案件都不起訴或免賠,但可能是證據不足,或女兒「主觀上」感覺被性騷擾,才會告父親,明顯的是,這對父女感情不睦,但林父既然無法證明女兒瞎掰陷害他,因此一審判決女兒免賠。可上訴。
另外,女兒曾向桃園市府申訴父親上廁所時,手握生殖器朝她的方向看、在廚房用「意淫」的眼光看她,還曾盯著她穿短褲外露的美腿,構成性騷擾,但市府認為女兒無法證明這些事情確實發生,以申訴不成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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