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李男與被害女子是店長與店員關係,李男因長期心儀被害女子,今年5月27日上午11時許,以更換濾心為由,請被害女子跟他上到2樓後,即違反被害女子意願,猥褻及強吻被害女子得逞,並以雙手將被害女子雙手壓制在牆壁上。

李男隨後見被害女子反抗而滑倒在地時,即以身體加以壓制,並性侵得逞。被害女子不堪受辱,事後報警,全案由彰化地檢署偵查起訴。李男於警訊、偵訊及彰化地院準備程序庭時均對犯行坦承不諱。

彰化地方法院。孫英哲攝
彰化地方法院。孫英哲攝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李男沒有犯罪前科,也沒有證據顯示其有犯案習性而具有高度惡性,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女子達成調解,已賠償損害,且獲被害女子原諒,其犯行雖屬不該,然其所犯之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縱科以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判決指出,審酌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李男1年8月徒刑,考量到李男因一失慮而致犯此罪,且已與被害女子達成調解,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已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上述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以啟自新,同時諭知其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