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去年4月被花蓮地檢署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過失毀損軌道、違反政府採購法等8項罪名起訴,花蓮地方法院經過一年多的審理後,過失致死以最高刑度量刑判刑5年;借牌招標違反採購法判刑3年、罰金50萬元,合併應執行徒刑7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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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表示,罹難者家屬及委任律師要求變更起訴法條為殺人罪,合議庭認為不適當,決議仍以過失致死罪論處。且李義祥、華文好兩人涉犯肇事逃逸皆無罪論處。檢方不服將提請上訴。
林俊廷表示,檢方尊重法官對其餘被告刑責論處,但對李義祥肇事逃逸無罪,華文好過失致死及肇逃皆無罪不服,會主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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