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許姓男子(23歲)在家樂福楊梅物流中心擔任拆櫃臨時工,今年3月14日上午6時58分及7時07分至廠房C棟常溫倉儲棧板暫存區抽菸,隨手便將菸蒂丟棄於現場後離開。

當天7時16分許,在許男抽菸的棧板暫存區開始冒出火煙,隨即火勢擴大引發火災,燒毀面積約1萬2千平方公尺,並造成物流中心內的存放大量百貨、乾貨、家電及電器商品付之一炬,財物損失高達39億元。

案經桃園檢、警、消追查,認為起火點為許男抽菸之處,與他亂丟菸蒂有關,今天依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曾任桃園地院法官的律師張震武表示,若經法院判決許男有過失,造成家樂福財物損失,家樂福可向許男依照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許男將負天價之賠償責任。

但若許男有僱主,則其僱主應與許男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該僱主能舉證證明其選任、監督沒有疏懈,或縱有疏懈,仍不免發生損害。惟就上述家樂福之損害金額而言,該僱主有無賠償能力,實值懷疑。

另就許男之賠償責任而言,許男應難脫賠償責任,至多得抗辯家樂福就本件火災損害之發生或擴大,為與有過失。比如未盡其工作場所之管理責任,任工作人員在禁止吸煙處吸煙;或未在現場設置相當之安全消防設施,以致未能在火災發生之始即加以控制等。若家樂福確屬與有過失,則日後法院可能減輕許男之賠償金額,但應不可能達到免除賠償金額之程度。

至於家樂福對許男取得類如確定民事判決等執行名義後,雖可聲請法院對於許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若許男名下無財產,則家樂福仍可能無法獲得賠償。至於許男之部分,其於賠償責任確定後,由於金額過於龐大,此時,若許男符合聲請破產之要件,可能得以宣告破產之方式,清理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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