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民國104年1月偵結獄政弊案,認定王令麟等受刑人送禮賄賂獄政官員,藉此在獄中換來特權,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王令麟、前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吳載威、胡曉菁等人。
一審王令麟、胡曉菁各遭判處2年2月徒刑,蘇清俊應執行16年徒刑,為刑期最重者;吳載威因罪證不足,則獲判無罪。全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吳載威懲戒部分,判決指出,民國103年6月間,胡曉菁因故欲至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吳乃仁及顏萬進的特別接見,透過時任綠島監獄典獄長蘇清俊代為聯繫上吳載威。103年6月23日下午,蘇清俊先前往吳載威辦公室重申此事;吳載威指示人員協助胡曉菁填寫特別接見申請單後交予他核章而准予特別接見。
判決指出,胡曉菁與蘇清俊商議,邀約吳載威於同日下班後飲宴;胡女利用飲宴機會將價值新台幣10萬9000元的溫泉酒店住宿招待券,經由蘇清俊之手在桌下遞交予吳載威,作為吳載威核准特別接見的餽贈。
懲戒法院合議庭審酌吳載威身為典獄長,因受蘇清俊私誼請託而核准胡曉菁等人特別接見受刑人,並接受飲宴餽贈,使社會大眾對矯正人員、矯正系統有不良觀感,判決記過2次。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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