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與蔡女均為台中市南區一處社區的住戶,為上下樓層鄰居關係,因林男認為樓上蔡女地板及水管破裂,造成他的天花板漏水,還刻意在凌晨製造噪音,遂於2021年5月31日、6月4日、6月5日凌晨1、2時許,3度持裝有疑似為尿液或糞水的保特瓶,將瓶內液體傾倒於蔡女的門縫,進而溢流進入蔡女住處內。

蔡女因家中半夜遭人傾倒疑似尿液或糞水的不明液體,心裡感到害怕,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社區監視器發現是林男所為,檢察官認為此舉帶有恐嚇意味,依恐嚇危安罪將林男起訴。

事發的社區。翻攝Google街景
事發的社區。翻攝Google街景

林男坦承到蔡女住處門口傾倒不明液體,但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自己倒的是茶水,不是尿液或糞水,且他先前有請物業公司林姓主任轉達蔡女,若她再製造噪音,就要去她家倒茶水。不過,林姓主任證稱不記得林男有請她轉達之事。

法官認為,雖無證據證明林男所傾倒的液體確為尿液或糞水,但林男於凌晨時分在蔡女告訴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傾倒不明液體至蔡女住處門口,顯有暗示對方住處隨時處於遭不明人士傾倒不明液體的危險,確實已導致蔡女心生畏懼,遂依恐嚇危安罪將他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