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24歲)去年12月19日中午12時許,到集集鎮該租車行,以1天500元的價格,向翁姓業者租用機車,預計當天晚間6時歸還,不料,許男卻逾時未歸還,還把機車騎回台中,變成了自己的代步工具。
業者曾多次聯繫要求還車未果,無奈之下在隔月,即隔年元月12日向警方報案,希望可以找回生財工具,警方將車輛列入失竊名單。而台中市警方在同月25日下午16時,發覺許男騎乘的機車可疑,因此透過系統查詢,才發現是一部失竊車輛。
警方當下將許男及機車帶回警所偵辦,許男面對檢警偵訊坦承不諱,他供稱,機車用來平日上下班用途,一時失慮才會這麼做,檢方依法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機車也順利回到業者手中。
法官認為,被告許男租用機車到期不還,造成業者營業損失等,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得易科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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