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有公共危險、竊盜及毒品等前科的46歲張姓男子,於今年(2022年)7月13日凌晨3、4時許,在宜蘭市住處飲酒,當天上午8時許,他騎著機車外出,當天上午8時55分許,他騎車行經宜蘭市陽明三路時,見正好送小孩上學後返家的陳姓婦人騎乘電動機車經過,前方腳踏板上置放有紅色包包1個,他隨即尾隨,將包包搶走後騎車加速逃逸。
包包內有現金2.1萬元、手機、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等物,陳婦被搶後,立即下車快跑追趕,大喊搶劫,另名騎車經過的溫姓男子見狀,立刻騎車協助陳姓婦人追兇,但追了約2公里後,至宜蘭市縣民大道與中山路口時兇嫌逃逸無蹤。
警方獲報後在上午11時53分許,宜蘭警分局偵查隊廖姓偵查小隊長等人在宜蘭市大坡路二段與礁溪鄉育龍路口的一家超商外,發現張嫌的機車,隨即進入超商內找人,發現張嫌正拿冰棒要到櫃臺結帳,當場將他攔下,喝令他就逮。
張嫌一度不從,想逃離現場,但被擋下,支援的警力也進到超商內,張嫌才乖乖就範,並起出作案機車與贓款3600元。
經被害的陳婦與協助追兇的溫姓男子指證無誤,張男被逮時,身上渾身酒味,經測得酒測值達每公升0.63毫克。張嫌落網後供稱缺錢花用才會犯案,對於犯行全數坦承。
法官審酌張男前有毒品前科,品行可議,酒後騎車上路,影響用路人安全;因一時貪念,搶奪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事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陳姓婦人達成和解,公共危險部分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至於搶奪罪部分,則判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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