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與元和雅的紛爭起源
2012年雞排妹找高雄元和雅醫美診所進行大腿抽脂,雙方簽代言合約,8年後雞排妹認為診所持續使用她的肖像已侵權,要求診所下架代言看板並求償150萬元,接著又在臉書貼文,「我的大腿做過兩次抽脂手術,因為18歲時在元和雅做壞了,導致得再找信任的醫美做第二次補救。」
隨後雞排妹又轉貼網友傳給她訴苦說也被該診所醫生整壞等訊息,加註「苦主」、「來信爆料」等字眼,被元和雅提告加重誹謗罪,並求償300萬元。
元和雅認為雞排妹只是假為消費者發聲 實為惡意攻擊診所
元和雅診所認為8年前雞排妹抽脂後拍的寫真集,完全看不出她的大腿有「做壞」,甚至在書內大幅標註「感謝元和雅,好喜歡現在的自己啊」,8年後卻因與診所間的肖像權糾紛而產生敵意,故意發表「做壞了」的「不實陳述」,且抽脂手術並非保證終身不再復胖,縱使雞排妹做了第2次抽脂手術,亦非是因元和雅「做壞了」,因此認為她有誹謗的真實惡意。
元和雅更認為,雞排妹轉貼不知名網友訊息,未經合理查證,就利用利用公眾人物身分,假為消費者發聲,實為攻擊元和雅診所,已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疇,對雞排妹提告。
元和雅提供雞排妹當年的寫真集給法官檢視,證明診所並未做壞她大腿,法官也看完整本寫真集,發現雞排妹在寫真集內頁特別寫「感謝元和雅,Ili願意為了喜愛我的你們,做很多的努力」等語,認為如果診所的手術對她大腿抽脂失敗或產生異樣,雞排妹應不會發表這些謝詞。
雖然雞排妹自稱「大腿有大面積肉眼可視凹凸不平」,但法官認為從她事後提出的照片等證據中看不出來有什麼異樣。
另因雞排妹無法證明針對所謂苦主的匿名爆料有何查證義務,因此判她要賠元和雅90萬元。可上訴。
元和雅不滿再議駁回理由
不過刑事元和雅告雞排妹誹謗的部分,檢方認為醫美診所整形技術及客戶隱私議題可受公評,雞排妹先前獲不起訴,診所提再議也遭駁回。
高雄高分檢審核駁回再議的理由之一,是認為雞排妹轉貼不知名者的訊息,也無從查證,客觀上也因網路的匿名性,亦無法使一般民眾信服其所謂爆料內容,因此難認雞排妹有何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