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寧姓男子是一家通運公司的司機,平日駕駛大客車載送學生為業,2018年11月10日上午5時許,寧男駕駛大客車沿台中市南區文心南路第三車道往市區方向行駛,行經建國南路口時,右前方第二車道騎機車的林姓女子突然逐漸往第三車道靠近,被大客車擦撞機車左後視鏡,導致林女倒地被大客車輾過,造成顱內出血、全身多處骨折等重大傷勢,延至2020年5月7日不治。
台中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認為大客車寧姓司機與被害人林女均疏未注意鄰車動態及並行間隔,兩車同為肇事原因,經覆議後仍認定兩車互未注意鄰車動態,同為肇事原因。檢察官偵辦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寧男起訴。
寧男辯稱當時有看到林女騎乘的機車,也有注意兩車間的安全距離,保持60公分以上的距離,但沒看到林女往其車道靠近及兩車碰撞的情形,他聽到聲音再看後照鏡,才發現林女已人車倒地。辯護人則稱是林女突然跨越車道,寧男當下無從反應。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林女原本行駛在大客車右前方的第二車道,卻突然無預警往左跨越在雙白實線上行駛,於超越路口停止線時侵入大客車行駛之第三車道,大客車續往前直行,超越機車時發生擦撞,其間僅有1秒之差,難以認定寧男在此情形下有注意鄰車動態及並行間隔之可能。
合議庭認為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及覆議意見均「容有誤會」,無法認定寧男有過失,檢方也無證據足以證明寧男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一審判他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