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分署指出,宋男(61歲)建設公司推出的建案,以學校、公園週邊為主,做的還不錯,不少投資人都是主動上門談合作。宋男2012年間因廠房買賣獲利2,700餘萬,2013年間將名下桃園市觀音區廠房、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建物,各以5,000萬、6,100萬元轉賣,卻都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經核定應補稅及罰鍰共2,04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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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男在2015年9月間,接到補報所得通知後,一再申請延期提出資料,並將名下建設公司股份轉到兒子名下;桃園分署自宋男往來之交易情形,抽絲剝繭,查得他在2016年底接到繳款通知後,並有贈與女兒金錢開飲料店、提領郵局現金200餘萬元、借用友人名義購買不動產後出租火鍋店,實際由宋男收取租金,以及在今年6月間將登記友人名下不動產以3,320萬元轉賣他人,所得之價金流向不明。

宋男到桃園分署說明。桃園分署提供
宋男到桃園分署說明。桃園分署提供

宋男自以為借用友人名義做房屋買賣及交易,不會被發現。桃園分署昨天通知宋男到場說明,宋男就借用友人名義買房出租及賣房乙事,竟表示「忘記了」、「再講下去會害到很多人」避而不談,就資金流向無法清楚交代,也無法提出合理的清償計畫。因隱匿處分財產之事證明確,遂於昨日訊問後依法留置,並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獲准。

曾任桃園地院庭長的吳為平律師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24條、《行政執行法》第19條均規定,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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