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有手機爸爸好吃驚

吳父告訴法官:「我發現兒子偷我的現金,是因為我們沒有給小孩手機,卻發現他有自己的手機,而且正在玩遊戲,所以查出他把錢花在購買貝殼幣。」並稱遊戲點數並非日常生活所需,要經過父母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交易契約才生效,但兒子於3個月內花費9萬8000元購買遊戲點數,已超乎一般家長可預期的程度,且父母拒絕承認交易,交易應該自始無效。

2家超商則主張只是代收價金,未成年來購買遊戲點數時,無從知悉法定代理人是否事前同意,而且超商已將價金轉交給遊戲業者競舞公司,並無收受消費者買點數的利益,不負返還或償還責任。

勁舞公司則說,曾詢問此案遊戲帳號及遊戲點數使用情形,但吳父提不出相關資訊,無法排除其實是吳父購買或使用點數,此外,遊戲登入畫面明確要求用戶須閱讀會員系統服務合約,其中載明如為滿7歲未滿20歲之人,應於法定代理人閱讀、了解並同意服務條款後,才能繼續使用服務,若吳姓國中生同意合約卻未經父母同意而註冊或儲值遊戲點數,已構成詐害競舞公司。

未成年會使詐「心智成熟超齡」

法官認為吳姓國中生於長達3個月期間偷得父母錢財高達9萬多元,又能夠以詐術使人相信他是成年人或父母同意他消費、註冊遊戲,足見他對於表達意思有相當能力,也就是心智成熟度超過實際年齡,因此在本案而言,沒有再對他保障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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