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是絨騰貿易商行負責人,在后里區廣益巷的廠房從事橡膠加工作業,2021年2月20凌晨1時許起火燃燒,消防局據報前往搶救,直到同日14時許才撲滅火勢。台中市環保局前往稽查,以廠房置放橡膠等物質管理不當致產生自燃,造成大量明顯之粒狀及異味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依空污法第32條裁處陳男500萬元罰鍰,並應參加8小時的環境講習。

不料,同年3月13日、3月28日,該工廠又先後發生火災,環保局勘查後以相同理由再對陳男先後裁罰60萬元、90萬元及2小時的環境講習。陳男對3次裁罰均不服,提出訴願被駁回,提起行政訟訴,請求撤銷原處分。

陳男辯稱該工廠實際管理人為其父親,他對廠房及廠內物品毫無支配管領權限,亦未曾參與經營管理,實無可能注意到如何避免橡膠等物質自燃,且環保局也未舉證他放置橡膠原料有何管理不當的行為。

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火災是自燃或工人菸蒂引起,難認業者有「管理失當產生自燃」,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對業者合計650萬元的罰鍰。民眾提供
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火災是自燃或工人菸蒂引起,難認業者有「管理失當產生自燃」,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對業者合計650萬元的罰鍰。民眾提供

台中市環保局則說,經查,絨騰公司收受廢橡膠進行再利用,在工廠周遭堆置400噸廢橡膠超過30日以上,室內、露天都有,第1次起火點在工廠1樓作業區橡膠混煉機附近,地面均擺放橡膠原料,後2次則是在堆置橡膠堆上起火,可見工廠對再利用的原物料貯存,不合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消防局鑑定因工人遺留菸蒂引發燃燒,造成嚴重空氣污染危害。

法官審理後,認定陳姓負責人為裁罰對象無誤,工廠也確實有管理不當的情形,但空污法第32條的裁罰要件為「管理不當產生自燃」,在第1起火災中,廠房堆置的橡膠原料自燃點為攝氏200度,檢方調查自燃的可能性不高,且消防局鑑定係「遺留火源」引發,屬於推論,無法證明係業者或工人抽菸遺留的菸蒂造成。

法官並認為,3月13日、3月28日的2次火災之前,現場也有數次復燃,但業者均在第一時間報案,3月30日業者住家拆除後,業者及家人仍在車內輪流看守現場,直到現場全數清除完畢,以防再度復燃,但環保局的裁罰未審酌業者主觀上應受責難程度要件,僅逕依裁罰準則的罰鍰計算方式,應認已構成「裁量怠惰」,亦有違責罰相當的比例原則。

為此,法官判決台中市環保局敗訴,撤銷對業者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業者被裁罰的650萬元及環境講習均免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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