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廖姓女子(28歲)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任職某電信門市。2020年4月3日下午2時許,陳姓女子到門市購買手機時,廖女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將陳女的身分證、健保卡影本,貼黏於門號申請書,事後自行偽造陳女親筆簽名。

廖女申請的門號為月付699元的上網高速方案, 申請書填寫完畢之後交付電信公司,該門號也因此成功得以使用,廖女也自行使用該門號,並獲得一台平板電腦。不料,陳女同年5月12日,回到門市辦理其他業務,當下被櫃檯人員告知,還有電信費用未繳納。

南投法院認為,女子仿效他人簽名申辦門號,判定偽造文書罪成立。資料照
南投法院認為,女子仿效他人簽名申辦門號,判定偽造文書罪成立。資料照

陳女納悶,電話費都如期繳納,怎麼可能會漏繳情況,經詳細詢問之下,才發現該門號根本不是她同意申辦的,立即申訴電信公司,並報警處置。

警方循線找到是廖女所為,面對檢警偵訊,她坦承不諱,檢方也對廖女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廖女也因此丟了工作。

法官認為,廖女為了業績,做出可能損害他人信譽之事,所為實屬不該,考量雙方達成和解,廖女也賠償完畢,犯後態度尚可,因此處以上訴徒刑,可上訴。得易科罰金6萬元換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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