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法官表示,與丈夫結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2015年1月間,丈夫以欲移民美國為由,要求與她假離婚,等他赴美與不詳人士結婚取得綠卡後,再與美國妻子離婚,與她回復結婚登記,協助她也取得美國綠卡。

丈夫為了取信妻子,還簽下「與妻保證書」,內容略為「丈夫人格保證與對天發誓獲得美國公民後,須再與妻子登記結婚」、「不得假戲真做或跟任何人有關係或交往或精神外遇或肉體外遇、一夜情,否則我將會一事無成陽萎」、「每年須慶祝結婚紀念日且要有禮物、每天要說我愛你」等。

妻子說,她相信丈夫的保證,遂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同年2月,丈夫花6千元找來2名證人在離婚協調書上簽名,再辦理離婚登記;不料,丈夫到美國取得綠卡後,竟拒絕與她回復婚姻登記。妻子說,雙方當初並無離婚真意,證人也未親聞兩造有離婚的意思,因此,兩造協議離婚未具備法定要件,自屬無效。

妻子同意與丈夫假離婚,協助他拿到綠卡,沒想到丈夫卻假戲真作,拒絕與她回復登記。示意圖
妻子同意與丈夫假離婚,協助他拿到綠卡,沒想到丈夫卻假戲真作,拒絕與她回復登記。示意圖

丈夫則抗辯說,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爭吵不休,雙方無法繼續忍受,確有離婚之意,他為了能儘速離婚才簽立「與妻保證書」,花6千元找證人簽名也是雙方同意,足見兩人均具有離婚之真意,離婚應屬有效。

法官查出,丈夫曾向其胞姊表示想帶小孩去美國念書,但美國不會發簽證,所以才向妻子提到假離婚,由他花150萬元先去美國假結婚拿簽證,再設法讓妻子帶小孩來美國。

此外,妻子離婚後仍與2個孩子住在台中市的夫家,且與公婆及夫家親人有諸多生活互動,雙方亦有親吻、 與孩子居家及出遊的大量親密合照,關係仍如一般夫妻。

法官認定雙方確實為了讓丈夫到美國拿綠卡,而通謀虛偽協議離婚,事實上雙方並無離婚的真意,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有關離婚規定之要件,因此,兩造協議離婚自屬無效,一、二審均判決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仍屬存在。仍可上訴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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