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方兆杰(31歲)去年5月4日凌晨1時許在火鍋店喝了含有酒精成分的燒酒雞湯後,駕駛賓士車上路,行經台中市文心路三段因闖紅燈被警方攔查,酒測值0.25毫克,依現行犯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不料,方男同日上午11時許離開地檢署後,同日晚間10時許又到KTV唱歌,並飲用啤酒、威士忌,至5日凌晨1時許開車離開,凌晨3時許行經南區東興路、樹義一巷口時,當場撞上正在過馬路的黃暐瀚母親陳姓婦人,陳婦顱骨破裂、脊椎斷裂送醫不治。
方男深知自己闖下大禍,為求脫罪,竟先到一旁超商買了瓶啤酒喝下約400cc後才報警,警方到場測得酒測值每公升0.4毫克。方男一審被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刑5年4月,經上訴,二審考量方男符合自首要件,改判他4年6月確定。
民事部分,黃暐瀚及哥哥拒絕和方男和解,分別對方男求償200萬元慰撫金,哥哥再多求償喪葬費64萬餘元,合計求償464萬餘元。
方兆杰辯稱自己在車禍後主動報警,深感自責後悔,還每天抄心經迴向給黃母,自己從事美髮工作月薪約8至10萬元,還要扶養罹病的父母,認為家屬求償撫慰金過高。
方男雖自稱後悔,但也主張死者穿越馬路也有過失,向法院聲請送請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結果認為「行人無肇事原因」,方男不服聲請覆議,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仍認為死者無肇事原因。
法官審酌案情、雙方財力等情狀,認為黃暐瀚求償有理由,依求償金額全數判准,但須扣除已領取的200萬元強制險理賠金,並從2人獲賠金額中各扣除100萬元,判決方男應賠償黃暐瀚100萬元、賠償他的哥哥164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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