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姓男移工2020年8月16日凌晨2時許,到被害女子及其母親經營之養生館消費,黃男支付每小時500元的費用,開包廂讓女子坐檯陪伴唱歌、喝酒等,由於女方先前吃了安眠藥,又飲用啤酒數十罐,因此精神狀況極度不佳。
黃男其實早已喜歡女方,當下酒後壯膽告白,並詢問「可以嘿咻嗎?」女子迷迷糊糊要求要7千元費用,但黃男一時無法支付,並認為女方沒有明確表達拒絕,將女子強壓在沙發上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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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醒後心有不甘的向黃男索賠7千元未果,加上她當時與家人相處不睦,身心俱疲,還意圖輕生,所幸被人發現由救護車送醫,女子才在醫護人員關心下,說出自己的遭遇,醫護人員聽聞後也協助報警,事情才曝光。
黃男到案說明時,坦承有與女方發生關係,但辯稱兩人情侶關係,發生性行為是你情我願,他沒有強制性侵,但檢方仍將黃男依妨害性自主提起公訴。
黃男在法院審理時辯稱,當天是女方約他過去,是她「先亂摸我並親我」,所以才提出嘿咻的要求,但因還沒有領薪水,一時無法付給她7千元,還反問女方「我是你男朋友還要拿錢?」但女方沒有回應,所以他承諾之後會付清,接著便發生關係。
女方則是告訴法官,事發當天因為心情不好,所以有吃了20顆安眠藥,平常只吃1至2顆,想說這樣比較好睡,當時依稀記得,被黃男撫摸身體,接著被脫下衣服、內褲等,黃男便開始對她性侵,但她不記得有答應黃男可以嘿咻。
判決書中,法官引述聯合國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型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2011年經立法元決議,同年總統頒布施行法令,其強調「性同意權」重要性,只有「說出願意才是願意」,否則即為不同意,沒拒絕亦是不行,沒有模糊空間。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黃男指稱是女方主動,但也知道女方吃了安眠藥、飲用啤酒等,神智早已不清,卻在未獲得女方的同意情況下,強行發生性關係,且事後否認犯行,又未與女方達成和解,因此處以上訴徒刑,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