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男指稱,2017年1月28日下午5時許,他要離開滿月圓,由於出口處的拉門沒有開啟,他只能從旁邊的旋轉門出去,但旋轉門柵欄末端距離前方平台邊緣不到一步距離,害他一走出旋轉門就踩空摔倒。

高院認為管理處對於旋轉門及平台的設置、管理有缺失,造成楊男沒注意到平台邊緣有18.8公分的高低落差,踩空跌倒時以左手撐地,左手腕因而骨折,管理處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但楊男主張的頸椎傷害,應非本次事故造成。

審酌楊男支出的醫療費、看護費、購買輔具費用、就醫車資及精神慰撫金,加上他4個月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20%、80%的責任比例計算,高院認定扣除楊男已經領取的遊客團體傷害保險理賠金10萬餘元,管理處還要賠償他22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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