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越南籍黎姓移工與來自同鄉的被害女移工,同住在彰化縣一處有多個出租房間的移工宿舍,今年4月16日凌晨2時許,黎男以翻越窗戶的方式侵入被害人租屋處,摀住被害人的嘴巴,雙手撫摸其胸部,並徒手拉開她的雙腿以舌頭舔其下體。

被害人強力反抗並大聲呼救,黎男見難以得逞,只好跳窗逃離現場,慌亂中誤拿被害人的手機,而將自己的手機、耳機、拖鞋及口罩的物品,留在被害人租屋處,成為他犯罪證據。

黎姓移工半夜侵入女同鄉住處,意圖對她性侵。示意圖
黎姓移工半夜侵入女同鄉住處,意圖對她性侵。示意圖

黎男到案坦承犯行,供稱因為想和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才犯案,被彰化地院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10月,刑滿驅逐出境。

黎男連忙以15萬元與被害人和解,並提起上訴,表示自己的妻子即將生產,父母已經70歲,家中沒有其他經濟來源,均仰賴被告,和解金是向在台的越南籍友人所借,必須盡快返還,希望能給他緩刑的機會。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黎男為逾期居留移工,不尊重我國法律及被害人性自主權,所犯為法定刑為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即使因未遂犯減輕後法定刑度仍為3年6月,原審已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輕其刑,並無量刑過重等情事,駁回他的上訴。仍可上訴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