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強調,此次修法放寬警員執勤時,如遇4種緊急狀況: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他人;二、有事實足以認定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他人;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四、有其他危害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可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以符合實務所需。

此外也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藉由公正客觀專家學者協助調查用槍爭議案件;另當警員使用警械導致可能須賠償民眾權益的話,可適用國家賠償機制,讓警員不會因為用槍而需直接面對訴訟,強化對警員權益的保障。

對此,警政署也說明新法公布施行前的整備進度,其中備受關注的第10條之1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規定,為求周延,內政部由警政署將於本月20日邀請多位專家學者、警權團體、警察局代表,共同研商「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設置辦法草案,以保障員警即時判斷使用槍械之權利。

警政署表示,警員於第一線執法屢因執行人身盤查、酒駕防制、臨檢可疑車輛、取締暴力鬥毆等公權力作為,遭脫序民眾言語挑釁、暴力相向,甚至因而被告致官司纏訟,嚴重影響工作熱情及家庭生活。

為強化有效運用警械,警政署制定教材,提供給警員教育訓練。翻攝畫面
為強化有效運用警械,警政署制定教材,提供給警員教育訓練。翻攝畫面

有鑒於此,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於2019年6月成立43個「警察專屬律師團」,包含290位法律諮詢委員,第一時間提供涉訟同仁法律諮詢及協助延聘律師。經統計,自成立起至今年9月,全國各警察機關提供涉訟法律諮詢1104件、協助延聘律師121件。

警政署統計,各警察機關公務預算內自2014年1月至今年9月補助計有302件、503人次,總計補助2684萬5885元。

警政署表示,為強化有效運用警械,業已針對修正後的《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逕行射擊」的四款時機與情境,參照學者著作及法院、地檢署相關偵審文書,撰擬逕行射擊書面資料,供警員教育訓練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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