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指出,此案一審先前認定詹女成立「拐帶兒童行為」,因此於2019年10月裁定命詹女將女兒交付給藍男,並得帶回義大利,另酌定詹女每半年可跟女兒在台灣同住2周,女兒機票費用由父母各負擔1/2,在不影響女兒日常作息下,詹女可透過書信、通訊軟體或電話等方式聯絡女兒。
但最高法院認為,此案程序監理人曾以報告表示,不建議讓女兒頻繁轉換居住地,可設定主要居住地,並規劃長假期,讓女兒與另一方(父親或母親)相處,而一審沒有參酌程序監理人的意見,也沒考量女兒是否已習慣我國生活,就強制她移居義大利,這樣是否造成她心理、生活衝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一審均未調查,並不洽當。
另外,依據程序監理人的報告及義大利檢察機關2018年指派兒童神經精神病學醫生所提出的訪視報告,最高法院認為年僅8歲的女兒心智成熟度不如成年人,她的意願及意見陳述,似乎極易受到主要照顧者的影響,而陷入兩難的忠誠困境,勢必承擔身心無法承受的過度責任,因此法院在探究她的真實意願時,應注意排除父母及家族成員不當干擾。
由於小女孩目前在台灣生活,已有一段時間沒跟父親相處,最高法院認為在不影響生活、就學情形下,能否由程序監理人作為溝通橋樑,逐漸引導她與父親及義大利家庭成員相處,並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再徵詢她的真實意願,這些前審並沒有考量,就駁回詹女的抗告,因此最高法院今廢棄原裁定,將假處分案發回一審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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