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張姓男子於去年2021年7月5日,用假名在網路上向網友定購二手iPhone手機2支,其價值一共是3萬4500元,雙方協議以貨到付款方式交易,隔沒幾天貨品順利抵達超商。張男於當月8日凌晨零時47分許,騎乘機車前往超商取貨。

不料,店員拿出包裹後,張男便以要買菸為由請店員幫忙拿菸,店員才一轉身,張男就趁其不及防備之際,將桌面上的包裹瞬間拿走,並立即逃出門外騎車離去。

得逞之後,張男食隨之味,再次利用相同方式,上網訂購3支二手iPhone手機(假值共計4萬8,568元),並夥同吳姓友人一起犯案,兩人為了避免警方追查,先合力竊走他人的小客車,利用犯罪工具前往超商,以相同模式將包裹搶走後離去

法院認為,兩人強奪罪名成立,但考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給予減輕刑責。資料照
法院認為,兩人強奪罪名成立,但考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給予減輕刑責。資料照

事成之後兩人將手機變賣,獲取數萬元的不法金額。相關被害人不堪受騙上當,氣得向警方報案提告,警方循線將2人逮捕,並移送南投地檢署偵辦,兩人面對偵訊坦承不諱,而檢方認為,兩人的行為屬於《刑法》上的強奪罪,因此予以提起公訴。

一審時法官認為,被告2人犯後坦承不諱,顯有懺悔之意,考量2人與轎車持有者及相關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且在判決前賠償所生之損害,相關告訴人都已不再追究責任,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得易科罰金換免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