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的身體權意旨,自判決公告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警政署表示,已通令各警察機關依判決意旨,非情況急迫時執行「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時,應取得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後始得為之;如遇情況急迫,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應立即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以兼顧犯罪偵查之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精神。

警政署指出,除通令各警察機關外,也將於各式集會(會報)、常年訓練及勤前教育等場合加強宣導;後續亦協助主管機關(司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修法作業。

不具名基層刑警表示,不會有警察甘冒「妨害自由」的風險,對可能施用毒品的民眾採尿,這對毒品嚴重殘害社會治安的台灣來說,不是全民之福,而是法官沒考量日後的嚴重性,毒品查緝將更顯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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