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表示,2012年桃園地檢署指揮破獲陳男等集團性製造毒品案件,同年10月底發動搜索,在龜山區一處鐵皮屋依法扣押K他命先驅原料及相關機具,因原料數量超過 20公噸搬運不便,即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 2 項規定,徵得毒品原料所在房屋使用人林姓民眾(其轉租該處供陳男使用)同意,責由其代為保管。

該案件經桃園地檢署在2013年2月7日起訴後,經歷審法院判決,分別判處陳男等有期徒刑2至3年在案,該批K他命先驅原料因屬重要刑事證據,依法令不得輕易銷燬。其後經部分被告判決確定。桃園地檢署經法院同意後即依法辦理銷燬作業,因數量龐大,廠商無法一次處理,乃分批銷燬,至2016年12月間銷燬完畢。

事後林姓民眾與桃園地檢署就保管費用金額未能達成共識,林姓民眾對地檢署及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先後遭行政法院駁回,迄2020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桃園地檢署應給付林姓民眾款項,案經林姓民眾及地檢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林姓民眾今年陸續追加各級法院為共同被告,目前案件仍由行政法院審理中。桃園地檢署表示,將依判決結果依法辦理,絕不迴避責任或損害民眾利益。

桃園地檢署強調,毒品銷燬過程均依法律規定。然為解決毒品保存不易之困境,目前針對毒品或先驅原料等扣押物,地檢署均已入庫保管。

檢察官對於毒品成品、半成品及先驅原料均依扣押物狀況,在偵查中徵詢當事人意見,經鑑定取樣後以處分命令提前銷燬;對於化學品,則經法院裁定許可後先行銷燬。若因法院審理需要未能在偵查中銷燬,檢察官亦會於案件審理中聲請法院裁定提前銷燬,以解決毒品等物之保管問題,並避免發生類此爭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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