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陳姓男子疑似對被害女子產生愛意,今年6月9日、13日、14日早上7時許多,均騎機車尾隨被害人到她工作的超商,還在超商外徘徊、觀察,直到被害人打卡下班後才離開。被害人發現後感到很不安,6月14日下班後向豐原分局報案,警方以書面告誡陳男,禁止他再對被害人跟蹤、騷擾。
不料,陳男不但未理會,同月22日仍騎車尾隨被害人,甚至拿出手機對她拍攝。被害人嚇了一跳,再次向警方報案。
陳男到案後坦承尾隨被害人,辯稱是因為對被害人身上的香水味吸引,感到好奇。檢察官認定陳男已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將他起訴,最重可處1年徒刑、併科1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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