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劉姓男子去年6月10日清晨5時許,在南投縣彰南路一段巷弄內停車場旁,地面發現有人落下的皮夾,打開取走所有現金後,將皮夾遺留於現場,直到附近居民看到皮夾時,發現是藍姓友人所有,因此找到當事人歸還。
藍男驚覺皮夾內原本的現金5萬6000元全數不見,因此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劉男涉嫌重大,傳喚他到案說明,但劉男卻堅稱只有拿1700元,對於失主的說法,他不認同表示。
藍男指出:「要這麼說,我也沒辦法!」只好對劉男提出告訴,由於劉男侵佔遺失物為事實,因此檢方訊後對劉提起公訴。
南投地院一審時,雙方對包夾內現金到底有多少展開攻防;藍男提出證據,表示自己當時剛領薪水,月薪5萬元的他,再加上皮夾內原本6千元,所以剛好是遺失金額。
藍男的老闆也出面作證,表示藍男領薪時間大部分在每月5到10日間領錢,而他都是給予現金,並拿出薪資單證明。
警方再根據藍男說法,擴大調閱監視器,證明藍男領薪後就返家,未有其他消費等情事,且被鄰居撿到前,只有劉男碰觸過該皮夾。
法官認為,相關證據都能說明,藍男錢包內真的有現金5萬6000元,認定劉男的說法根本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因此判劉男罪名成立外,還處以上述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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