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新北市的歐男出於愛慕之心,瘋狂傳訊以「想妳啦,我喜歡妳」等口吻約A女外出,他明知A女拒絕與他成為男女朋友,仍執意追求甚至跟蹤騷擾,6月底邀約出遊未果後,逕自進入A女工作的滷肉店,當面要求A女約會,談話時觸摸A女的手,甚至想強行將她帶離,老闆娘見狀出面阻止,歐男竟情緒激動以言語威脅「老闆要強姦A女」等,讓A女難堪心生恐懼。
當天警方獲報到場後,下午駕駛警車將A女帶往派出所製作筆錄,沒想到,歐男竟膽大包天駕車一路尾隨,還直接衝撞都蘭派出所的柵門,對上前處理的2名警員恫嚇挑釁「你現在是要不要來打架,你什麼都不敢,所長很強是不是,你敢下浪嗎?垃圾,弱,SUCK」並以身體碰撞警員,公然侮辱貶抑警方的公權力。
此外,歐男曾因有公共危險罪前科,本不得駕駛車輛,當天不僅駕車尾隨警員,還公然衝撞派出所,違法行徑相當狂妄。
雖然,台東地檢署當天核發處分,命歐男不得對A女有身體或財產施以危害、恐嚇、騷擾、接觸及跟蹤等行為,並應遠離A女住居、工作場所至少百米距離,但他卻仍有犯意,隔天即傳訊「嘿 what's up girl」等語騷擾A女,並持續到A女上班的店家前反覆徘徊,朝店內查看,盯梢、守候,使A女心生畏懼。
法院近日依跟蹤騷擾罪、妨害公務罪,輕判歐男4個月有期徒刑,但他卻在本案審理中具保停止羈押後,擅自將A女照片及A女住家照公開在臉書、IG上,並貼文「報告檢察官大人,喜歡還需要問原因嗎?」、「原來,這年頭追個女朋友也會被關進監獄,真是哈利路亞阿們」,還在徵求試音的文章,提及A女本名,且迄今並未與A女達成和解或取得A女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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