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長假職務之便要在女警去摩鐵

方女主張,她與學長為分局同事,學長從2019年4月20日起至5月13日期間,陸續傳送具有性暗示的訊息給她,內容有「我只想玩女警」、「反正躺下來差不會很多」、「我會不會一直只看到胸」等性騷擾訊息。

5月13日當天下午,2人因公至高雄地院作證,勤務表編排時間是到傍晚6時,但下午3點就開完庭,因此學長男利用執行勤務之便,多次邀約她作證完去汽車旅館開房間,她坐在機車後座聽了以為在開玩笑,但快要到派出所時,他卻開始繞路說要逛一下轄區,途中告訴她說剛剛說要去摩鐵是認真要去,她拒絕後學長才載她回派出所,同日下午還不死心傳訊息給她說「去妳家找妳」。

性騷擾翻盤成功

方女覺得學長很變態,提出性騷擾申訴,同年7月,分局性平會決議認定方女學長性騷擾成立,學長不服,二度提出申復,最終局還是委員5:5同票,由主席判定不成立性騷擾,學長因而翻案成功。方女認為處分不公,提起復審被駁回後,以高市警鳳山分局為被告再提行政訴訟,希望透過法院審理還她公道。

分局表示,性平會多數委員認為學長提及「汽車旅館」的情境比較像相互閒聊、開玩笑;而他以LINE傳送「去妳家找妳」訊息,方女也回應「找大頭啦」「安怎」等語,一如以往兩人的對話模式,而非以斥責、抗議的文字回應,難以看出有遭受冒犯、恐懼的情緒反應,才會認定性騷擾不成立。

而學長也說他和方女間的談話都是開玩笑的,平常兩人講話就會這樣嬉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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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原處分無不當

合議庭發現,平常兩人講話尺度就比較大,比如學長曾說「我決把妳綁起來,在摩鐵現場待一夜」,方女回說「學長打人」、「驚驚」等語;方女也曾與學長討論哪間飯店比較好。

而要把方女載到摩鐵那天,當方女拒絕後,兩人作證返回派出所後,方女還傳訊息感謝學長當司機,並主動關心、是否等待用餐等語,學長雖曾傳訊說「去妳家找妳」,方女也回傳「找大頭啦」、「安怎」等語,隔天兩人還有數次通話記錄。

合議庭認為,這些過程都看不出方女有處於「感受冒犯之情境」,因此認為雖然學長用語涉及性或性別,但依其前後用語、雙方事後聯繫、事後表現來看,難認方女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因此認為警方性平會認為不構成性騷擾合理,判決方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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