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指控在2020年7月26日,她跟友人前往安平參加浪人祭音樂活動,因與王男有共同朋友,兩人在野餐墊基地碰面後,彼此有打招呼聊天,當天晚上還一起移到野餐墊基地左前方聽音樂。
但在聽音樂的時候,王男將她從地板上拉起來,搭肩甩頭,突然掰臉頰強吻,她受到驚嚇馬上推開王男,大喊「你在幹嘛」,並用毛巾打王男,但王男當下反應竟是「嬉鬧」。
陳女案發馬上搭火車回高雄,並請賴姓友人幫忙聯繫王男,也在臉書聯絡王男,要求王男當面道歉,但未獲王男道歉,於是案發隔天凌晨決定報警提告。
法官審酌王男利用參加浪人祭音樂活動,以右手環繞陳女右肩,跟隨音樂節奏,甩頭互動時,竟不思自制,逞一己私慾,趁陳女毫無防備、不及抗拒之際,掰臉強吻,任意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造成陳女感受驚嚇、不適及心理不安全感,對陳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
考量王男犯罪情節及犯後飾詞隱瞞,始終否認犯行,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之犯後態度,拒絕向陳女道歉,迄今未獲陳女原諒,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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