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2名警員日前遭外役監逃犯林信吾殘殺殉職,引發各界討論第一線警察用槍時機,《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主要規範警員用槍時機,若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等4種狀況,可以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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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身處維護治安第一線,不時會遭遇窮凶極惡的匪徒,不少資深刑警曾明確的表態「極度不願意使用警械」,畢竟開槍後,要寫報告說明為何開槍,還得要清彈殼種種程序,而且開槍射擊,不見得能準確命中目標,若不慎傷及無辜,未來要面臨訴訟、賠償事宜,根本得不償失。
資深刑警不諱言的說,很多長官明面上力挺部屬,每每都說「不用擔心賠償問題,會號召警友會募款」之類的官話,「3年官2年滿」,時間一到,長官高升或調任,新的長官是否會兌現前任長官的支票呢?而且跑法院事自己跑,還要上班工作,內心的煎熬沒人可以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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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資深刑警說,只要沒有危及生命,多數情況仍選擇不開槍,就算這次逮不到嫌犯,「地球是圓的,總是會逮到他。」
年輕的刑警則認為,凡事依法究法,既然是放寬警察用槍時機,只要是合乎法令,仍會大膽開槍,以免歹徒禍害社會。
不過,有警員透露,多數的警察除了打靶訓練外,從警以來完全沒有開過槍射擊,至於修法後的效益,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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