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因感冒症狀就醫竟癱瘓

判決指出,當年就讀澎湖科大的汪女年僅19歲,2008年5月20日她因感冒發燒等症狀,至三總澎湖分院急診,經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後離院,但隔天仍因感冒症狀持續不退,再次前往該院就診,周姓主治醫師診察後,認為是右側急性腎盂腎炎合併敗血症,當日下午1時20分住院治療,並以靜脈注射第三代抗生素。

5月22日上午7時許,因汪女鈣離子值過低,周姓醫師囑咐護士注射葡萄糖酸鈣,2小時後由護士加快點滴速度,汪女隨即出現抽搐、雙眼上吊、嘴唇發黑、意識狀態改變、癲癇發作及休克等現象,周姓醫師緊急插管投藥後,汪女生命癥象恢復穩定,但意識狀態仍未恢復,轉院到奇美醫院治療,仍因缺氧性腦病變而四肢癱瘓,無法復原。

案發後隔年,她因已經無法自主行動,日常生活均需人照顧,已達心神喪失程度,已受宣告為禁治產人,至今超過14年,她的狀態仍未有改善,被認定終身癱瘓無法工作,喪失全部勞動能力。

纏訟14年 兩度判醫護無疏失免賠

家屬提告民刑事訴訟,刑事部分,檢方認為周姓醫師並無疏失將他不起訴。民事部分一審認為是護士加快點滴速度才誘發汪女癲癇,判護士和醫院連帶賠償1312萬元。

案經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依據醫療常規,施打第三代抗生素後,48小時內不得接續施打葡萄糖酸鈣,但汪女卻在不到24小時內接連施打,認定周有醫療疏失,應與三總澎湖分院連帶賠償汪女醫藥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合計1551萬元。

後來案件兩度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更二審都認為醫生、護士無醫療過失,一毛錢都不用賠。

汪女家屬不服,繼續上訴,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再度翻盤,合議庭認為周姓醫師疏未注意不能在施打第三代抗生素後48小時內接續使用葡萄糖酸鈣,就指示護士為汪女施打葡萄糖酸鈣;而護士則是疏未注意徹底清洗輸注套,且在發現輸液管路阻塞或內容物混濁狀況時,加快點滴輸注速度,亦有過失,認定汪女可求償金額為1627萬餘元,因汪女僅請求1551萬1722元,因此全數判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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