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昌坤是南投縣國姓鄉代表第21屆鄉民代表,2020年7月22日至24日,國姓鄉代會舉辦為期3天的臨時會,劉昌坤正巧與地方社團「國姓鹿遊趣」於22、23日到屏東參訪。

劉男於22日上午搭乘「國姓鹿遊趣」社團之遊覽車前往國姓鄉代會,先在臨時會22日、23日的簽到名冊上簽名後,再搭乘遊覽車前往屏東。

23日晚間,劉昌坤返回南投後,隔日24日上午才至國姓鄉代會參與臨時會,並在24日的簽到簿上簽名。

代表會的會計及出納人員誤以為劉昌坤22日至24日均參與會議,核發每日2450元的出席費(連同交通費、雜費),共7350元給劉,劉昌坤因而詐得23日出席費2450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

台中高分院。鮮明攝
台中高分院。鮮明攝

劉昌坤坦承犯行,並在偵審中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法官認為劉男有悖公務員清廉官箴,損害國家公務員廉潔端正之形象。

但審酌他未曾有犯罪科刑紀錄、犯後態度良好,將他判刑1年10月、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20萬元,褫奪公權2年。

劉男認為自己只詐領2千多元,「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請求將緩刑期間縮短為2年,支付公庫金額減為5萬元。

不過,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符合比例原則,難認有不當之處,予以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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