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今年5月5日頭份市公所接獲報案,前往頭份市某市區道路,針對佔用道路的部份路霸行為開出違規通知書。
後來,邱姓婦人(45歲)猜想應該是住隔壁的叔叔檢舉,當晚8時許在通知上書寫「檢舉人XX路XX號」。
邱女的叔叔看到後大為光火,加上早年跟邱女父親、親兄弟早有嫌隙,憤而舉證控告邱女涉嫌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妨害名譽罪嫌。
邱女到案後向檢警坦承,市公所張貼違規通知書上,加註的字句確實是她書寫,但否認有妨害名譽。
檢方調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均須以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為要件,但檢舉路霸違規行為,此乃促使公權力伸張之舉動而維護民眾居住之正義,邱姓被告書寫該文字縱有不當或不實,客觀上實難認為有何足以貶損居住在地址住戶名譽,檢察官認定犯罪證據不足,日前偵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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