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戴姓男子(32歲)加入詐騙集團後,以「法拉利、1號」為暱稱,透過通訊軟體,接收暱稱「財神」、「小智」等人指示,利用他人之人頭帳戶,負責領取詐來之不法款項,每領取1萬元就能抽300元的佣金。
而該集團某成員於去年5月31日,佯稱是銀行行員、電信公司人員等,向吳姓被害人訛稱,電話費超收需要退費等,提供假資訊讓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操作匯款至其他人頭內,損失3萬元現金,集團見錢已匯入戶頭,「財神」便要求戴男領錢回收。
戴男依照指示到台灣銀行南投分行ATM領錢,順利領走3萬元不法現金,讓被害人來不及找回,氣憤之下報警處理。警方透過監視器循線找到戴男,面對相關證據戴男坦承不諱,但卻無法供出其他成員資料,檢方訊後依詐欺罪將戴男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審判時法官認為,戴男的詐騙行為,是在3人以上的集團內所犯下,已觸犯《刑法》339條4條之3規定,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最輕處1年、最重可處7年徒刑,或處1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指出,戴男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又配合集團產生金流斷點,導致其餘犯罪難以查獲,危害社會秩序及被害人之財產,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考量非主要犯罪角色,且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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