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楊姓男子(38歲)與吳姓男子、林姓女子為鄰居關係,3方因為住家房屋漏水修繕問題產生糾紛,爭論不休情況下,只好互相提告維護自身權益,南投法院也受理並於埔里簡易庭開庭,處理3人的糾紛。
但開庭完之後,楊男對於此官司,仍然忿忿不平,氣憤之下便對吳男、林女分別比出中指嗆聲,藉此貶低兩人之格尊嚴及社會地位,吳男、林女見狀後,決定不姑息楊男行為,因此一同提告公然侮辱。
檢方事後傳喚楊男,他坦承有上述行為,但矢口否認有侮辱之意,並且解釋是因為對方指責自己的孩子很吵、沒家教等語,才會在氣憤下比中指。
但檢方認為,楊男無法說明比中指的真正用意,所以相關辯解屬無稽說法、不足採信,且「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語言含有強烈侮辱他人的意思,因此對其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審判時法官認為,楊男明明為成年人,遇到事情卻不以理性方式處理,在法庭外公開場合作出脫序行為,當足使告訴人二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不快,屬公然侮辱行為,且事後又未與相關告訴人達成和解,因此罪行成立,可上訴。 亦可如易服勞役折抵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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