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統聯客運張姓司機2016年6月15日上午5時許駕駛大客車,行經台中南京路欲左轉建國路時,左前方的後照鏡撞到走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的林姓婦人。

林婦送往平等澄清醫院,手部擦傷、手肘擦傷、臗部擦傷、腹部、下背部及骨盆壓砸傷等傷害,經治療後當天上午就離院。

當天晚間6時許,林婦返回醫院表示:「頭痛、嘔吐二次」,做完檢查後離開。

6月17日、19日又分別返回醫院,院方在19日時曾要求林婦住院治療,但被她拒絕,簽署住院病人自動出院意願書後自行離院。

她返回住處即未見其身影,鄰居發覺有異,23日請來鎖匠開鎖,發現林婦已死亡多時,法醫研判死因為心因性休克。

林婦胞兄認為,林婦車禍外傷程度雖不足以致死,卻對既有心臟疾病造成壓力性刺激,導致缺血性心臟病惡化,終因心因性休克而死亡,對張姓司機提告業務過失致死,並向統聯公司、張姓司機求償喪葬費28萬餘元,並向大客車保險公司求償66萬餘元的死亡保險金。

發生車禍的路口。翻攝Google街景
發生車禍的路口。翻攝Google街景

統聯公司等被告則主張林婦死因與車禍無關,法官請林婦的醫師出庭作證。

醫師說,林婦6月19日因頭暈回診時,腦部電腦斷層檢查沒問題,但血糖值高達571(正常值飯前約100,飯後250以內),當時要求林婦住院但她不肯,研判林婦是因糖尿病引起的酮酸症,導致休克死亡。

法官綜合各項證據判斷,認為林婦不會因為車禍造成的傷勢死亡,而是因為糖尿病造成血液酮酸中毒,血液太酸又帶著毒性,以致中毒昏迷,因血液無法提供養分給心臟,心臟也無法支應全身所需,慢慢死亡,也符合鑑定死亡原因也是休克的結論,一審判決統聯公司、司機及保險公司免賠。可上訴。

至於張姓司機被訴業務過失致死,刑事庭法官也認為林婦死因與車禍無關,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將他判刑3月、得易罰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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