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子高雄式左轉被警攔查 辯趕結婚登記

判決指出,吳姓新娘子去年11月26日下午3時許,騎機車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南正二路口時,直接闖紅燈高雄式左轉騎上人行道,要到五甲派出所旁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剛好一名警員正在值勤中目睹吳女違規,將她攔查,吳女一直拜託警員不要舉發開單,說她要趕結婚登記才不慎違規;但警方認為這並非交通違規告發的裁量範圍,還是依規定告發,開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吳女不服,申訴未果,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她主張自己並沒有闖紅燈,但警方仍要開罰,她當天因為要辦理結婚登記,不想讓家人等候,才趕緊簽名離開。

她認為她是綠燈才左轉,警員也沒器材蒐證,且違規地點在五甲派出所前應有監視錄影設備,卻無法調閱路口監視器釐清當下實際狀況,她認為這張罰單僅依警員「主觀上自認」目視她違規,有欠允當,要求撤銷原處分。

法官:結婚登記不是不罰的理由

法官審理時調閱舉發警員的職務報告指出,吳女確實有闖紅燈、違規左轉騎上人行道的事實,且她違規被攔查後,說她要去旁邊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一直要求警方不要製單告發,但警員告訴她,辦理結婚登記不是交通違規告發的裁量範圍,還是必須告發。

法官認為,警方當場舉發交通違規並不以照相或錄影存證為要件或唯一證明方法,此案警員所述目睹吳女違規闖越紅燈的過程,客觀上並無明顯矛盾或悖離常情之處;且根據鳳山五甲派出所取締交通違規現場圖,吳女違規時警員處於迎面對向的相對位置,沒有遭遮擋或有誤差的可能,因此認定吳女確實在該路口有闖紅燈的違規事實,駁回她的異議,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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