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男向法官表示,陳姓男子懷疑他與老婆邱女關係過度密切,2019年6月7日下午約他「春水堂中科永福店」協調,當時陳男共有5人前來,他只有一名余姓友人陪同,他一再解釋與邱女沒有不正當關係,但陳男等人不信,其中1人還恐嚇他拿出500萬元出來賠償,「否則要帶原告回公司處理」,令他心生畏懼,只好簽下3張面額共200萬元的本票。
洪男主張,當時是在陳男等人脅迫下才簽發本票,因此,他在書寫自白書時,故意將賠償金額填寫為「二百元」,而漏寫「萬」字,他曾對陳男等人提告恐嚇取財,雖然不起訴處分,但係因刑事上證據不足,並非代表他未遭脅迫,因此請求確認該本票債權不存在,陳男應返還本票且不得聲請強制執行。他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
陳男則反駁說,當時開價500萬元,最終以200萬元成立和解,洪男係因侵害他的配偶權,才同意簽發該本票支付賠償金,他與當時在場的友人被洪男控告恐嚇取財均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可見洪男所言不實,該本票也未違反公序良俗。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發現,邱女曾寫下自白書,表示洪男在2018年6月對她表白,兩人於9月底在大里區租屋同居,後來她提分手,洪男威脅要對她丈夫不利,她才於2021年向丈夫坦白。
此外,現場證人包括洪男的余姓友人都證稱,就是怕雙方起衝突,所以才相約在春水堂協調,並沒有發生甚麼恐嚇或威脅的事情。
合議庭認定洪男簽發該本票係出於自願,目的在充作其侵害陳男與邱女婚姻關係損害賠償的擔保,還附帶條件不追究刑事責任,洪男主張其因受脅迫而簽發本票,難予採信,駁回他的上訴。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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