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人夫提告主張,他和妻子結婚10年,2018年搬家時請鄭姓男子家經營的搬家公司負責搬運,他們在搬一組大床頭櫃時很吃力,人妻還拿500元另外請大家喝飲料,也因此妻子與當時才24歲的鄭男有一面之緣。

2年後,妻子與26歲的鄭男在社群軟體上重逢,竟密切發展成婚外情,交往時間長達1年,妻子把鄭男直接帶回家上床多達27次。他發現兩人姦情後,雖然鄭男表示不知道妻子已婚,但人夫覺得,家裡有許多男性用品,妻子臉書也有結婚及婚宴的照片,鄭男豈有不知的道理,氣得提告求償120萬元。

小鮮肉喊冤:不知人妻已婚

鄭男被告後喊冤,他說當年幫忙搬家時人妻雖曾說很多事情她無法作主,要問「先生」,但現代社會女方喚伴侶為「先生」不代表有婚姻關係,且他每次到人妻家中時,並未看到其他男性用品。

且聊天人妻也只是告訴他之前有一個交往10年的男朋友,且「剛」結束這段感情,其他對話中也一直隱瞞她已婚的事實,他甚至曾對她說:「都要到結婚的年紀了,找個對自己好一點的對象。」證明他確實不知人妻已婚,不應負賠償之責。

法官打臉:人妻臉書放結婚照

法官審理認為,人妻臉書上確實公開著結婚照片,若鄭男與人妻交往,豈有不查看之理?又就算人妻不承認自己有丈夫,僅說與交往10年的男友剛分手,但在鄭男與人妻發生性行為前,如果已經懷疑她的婚姻狀態,不能因為她有意隱瞞,就免除鄭男的查證義務,因此認定鄭男對侵害人夫配偶權有重大過失,衡量兩造資力後,判決鄭男須賠償人夫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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