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原擔任苗栗縣消防局某消防分隊的分隊長,去年11月2日晚間6時至8時,與一名女隊員同在分隊辦公室內值勤,竟趁她在辦公室廚房加熱晚餐不及抗拒之際,伸手握住女隊員雙手,並突然從正面擁抱女隊員。女隊員不甘受辱,控告劉男性騷擾。
劉男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萬以下罰金。
劉男見事情大條,事後申請退休獲得核准,並積極與被害人調解,終於在今年8月31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遂於9月5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苗栗地院判決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