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游男(37歲)創業維修門窗,被害女子曾是游男門窗公司的員工,在2020年5月離職。

去年11月23日下午5點多,游男打電話給被害女子,表示要交付重要物品,要求被害女子到其住家對面的門窗工廠碰面;當時被害女子剛下班,不疑有他,遂赴約。

游男見被害女子到場後,隨即將其帶往工廠旁的倉庫,拿了5百元給被害女子,並稱被害女子太瘦了,要請被害女子吃早餐。

當時被害女子拒收5百元,並詢問游男要交付什麼重要物品,聽到游男說就是這5百元後,被害女子轉身就要離開時,竟被游男一把拉住,且被游男強行抱住,還被游男用下半身磨蹭大腿。

她嚇得掙扎反抗,並不斷大喊「不要這樣」後,才被放開,但隨即又再被游男公主抱,嚇得她持續甩動雙腳大叫「把我放下!」

彰化地方法院。孫英哲攝
彰化地方法院。孫英哲攝

游男將被害女子抱了約1、2分鐘才放下來,他要求被害女子把口罩拿下來,遭到拒絕後,竟把被害女子壓制在倉庫牆邊,硬將口罩扯下,再把臉貼近要強吻,直到被害女子不斷反抗及表示要去接女兒下課,他才作罷。

事發後被害女子向游男工廠幹部及丈夫告知上述,被害女子與丈夫並跟游男相約在員林分局對面超商對質,之後報案提告。

游男雖坦承交付被害女子5百元後,有正面抱住被害人,但辯稱「我是經過告訴人同意後,才抱住告訴人,我沒有告訴人所指的強制猥褻行為。」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不思控制自身情慾,對告訴人為強制猥褻行為,顯然缺乏對他人性自主權之尊重,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所為實有不該。

但其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於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已以20萬元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審酌後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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