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40多歲華女與鄰居范男常有口角紛爭,華女在今年2月14日凌晨1時許,用酒精噴灑在范男住家外,並用打火機點燃,企圖引起火勢,還好范男及時撲滅,事後利用監視器察看,發現就是華女所為,立即通知警方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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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女向警方表示,自己罹患思覺失調症,案發當天有服用醫院開立的精神科藥物,隔天才知道有縱火等情事。然經檢警調查,案發前一晚,華女的確又到范男住處外叫罵,另外,調閱就醫紀錄,華女雖患有病症,但有吃精神科所開立藥物,不會導致夢遊或「快速動眼期行為障礙」症,因此依涉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將她起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華女雖有縱火,卻沒有讓住宅喪失居住作用,是屬於未遂階段,但她的作為已對社區安寧、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判處華女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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