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太太生產後,她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曾簽署同意公司不保證回復原職位的切結書,最近留職停薪即將期滿後,她可以要求公司必須回復留職停薪前的原有職位嗎?

律師林岡輝。林岡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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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岡輝答: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受僱者於育嬰留停期滿申請復職時,除非有法定原因外,公司不得拒絕復職,且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由於讀者太太與公司約定將來復職時不保證回復原有職位者,如此要申請回復原職,在實務上有兩種看法。

一種看法認為,若雇主因考量業務專業性因素,已難保證育嬰留職停薪者復職時可回復原工作者,應可雇用其他的非替代人力,否則,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在相關業務及人事組織恐均已有相當變化的情形下,卻反不准雇主為申請復職的勞工安排其他相當職務,顯失事理之平。因此如果依此看法,讀者太太恐怕無法要求公司一定需要回復留職停薪前的原有職位。

另一種看法則認為雇主縱使與勞工約定復職時不保證回復原有職位,仍須遵守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的原則(即《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如果雇主未遵循調動原則,擅自拒絕回復受僱者原有工作,並調動至其他職務,曾有行政機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21條及同法第38條,行政機關可處雇主罰鍰。過去就曾有雇主因此被罰鍰2萬元並被公布姓名,即使該雇主不服提起訴願,仍遭訴願駁回。

鑑於實務見解及行政機關於與讀者相類似情況時,曾作出有利勞工的決定,因此如果讀者太太發現公司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拒絕回復原有職位,建議讀者太太可以先與雇主溝通,如溝通未果,讀者可考慮向各地勞工局或相關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得向各地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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