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指出,外役監遴選要件修正為,須合於有期徒刑執行逾1/3、累犯逾1/2;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可提報假釋之刑期;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三項要件,始得遴選。

此外,若犯下故意犯罪致死、犯下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都不得遴選入外役監服刑。

同時並修正違規移回一般監獄之規定,包括增列違反外役監安全或秩序、違反返家探視規定等情節重大、受傷或罹病、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等各款情形,均應報准後解送移回其他監獄執行之規定。

法務部並配合修訂相關辦法,包括「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法務部指出,除了已在9月14日邀集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多方瞭解及蒐集各界對相關法規的建議和意見,今天下午部長再召集法制司、檢察司、綜合規劃司、政風小組及矯正機關等進行修法討論,訂出明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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