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4歲的劉姓男子目前就讀研究所,今年7月18日下午2時許,潛入台中市國立中興大學圖書館地下一樓的女廁,持iPhone手機伸入廁所隔間門板上方,意圖偷拍一名女大生上廁所。被害人發現後,立即出廁所並堵住隔壁廁間的門,不讓劉男離開,再請人找圖書館工讀生報警,當場查獲劉男並查扣該支手機。
不過,警方在劉男手機內並未發現裡面有偷拍該名女大生的照片及影片,劉男坦承有持手機伸入隔壁廁間,但辯稱自己沒有按拍照或錄影。由於無法證明劉男已竊錄被害人如廁隱私,該罪也不罰未遂犯,檢方依「無故利用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將劉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酌劉男無故窺視被害人如廁,侵害其隱私權,致被害人身心受創,且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但念其尚能坦承犯行,過去沒有前科等情況,將他判處拘役40日,得併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