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江男開了間公司並租了一間地下室做倉庫,白女則是江男的貼身助理,2人時常窩在地下室的倉庫、朝夕相處下日久生情,敏感的江妻察覺到丈夫不對勁,去年6月間帶著父親、哥哥、妹妹及1名友人,一同前往倉庫捉姦,一群人衝進去後果然發現2人竟然上下交疊在一起,白女還全身赤裸。

江妻見到這一幕怒不可遏,當場與丈夫吵了起來,雙方還大打出手,江妻離開後返回家中,帶著小孩回到娘家,江男得知後對妻子、岳丈、大舅子等人提起傷害告訴,另外就妻子帶走小孩,對妻子等3人以及小姨子再加告略誘罪,江妻則反控丈夫傷害,另外認為丈夫明知她把小孩帶回娘家,還告她略誘,再加告誣告罪。

台北地檢署受理後,雙方就傷害的部分達成和解,均具狀撤回告訴,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至於略誘罪的部分,檢察官則認為江妻只是把小孩帶回娘家,並無犯意,而江男被控誣告罪的部分,檢察官也認為江男因為權利遭到侵害而提告,也無誣告犯意,因此認為事證不足,全都處分不起訴。

2夫妻第一輪交戰結束後,白女不甘心全身光溜溜被錄影蒐證,闆娘當天還不讓她離開,並出言恫嚇「我知道你在哪裡、我要去你家堵你」,因此對元配一家人及友人共5人提起傷害、妨害秘密、恐嚇、強制等告訴。另外江男也對當時與妻子一同帶小孩回娘家的外勞提起略誘罪告訴。

不過就在2人提告後,白女又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恐嚇的部分,認為恐嚇事由不夠具體、強制罪的部分,認為當時江妻等人只是要報警處理,並無不法意圖,因此處分不起訴。

另外就江男對外勞提出告訴的部分,外勞到案辯稱,當時只是依照僱主的指示去帶小孩,檢察官認為外勞也無犯意,也一併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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