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阿斌辯稱妻子舉證的LINE對話截圖,是偷看、偷拍取得,屬於違法取證,還說社會上叫「斌哥」的人很多,不能證明是他召妓,自己經營手機店,那支手機是跟員工共用的公務機,可能是別人召妓。

法院認為夫妻同居共寢,密切共同生活,一方不便接電話時,另一方代為接聽或查看來電、訊息後轉知,也很常見,何況阿斌的妻子不是以強暴或脅迫方式取證,這些截圖可作為證據使用。

另外,法官勘驗阿斌與LINE暱稱「漫漫」、「我們不一樣」及「日式的洗浴」等對象的對話內容,顯見都是與性交易媒介者的對話,雖然阿斌辯稱手機與員工共用,但法官傳喚員工作證,認為無法證明手機是員工共用,此外,「斌哥」透過所謂公務機的LINE向雞頭預約嫖妓時,會留下另一個手機門號用於聯繫,而這個門號就是阿斌私人使用的,依據相關事證,一審認定阿斌瞞著妻子多次嫖妓,足以破壞婚姻圓滿,也侵害妻子配偶權,審酌後判他賠償已離婚的妻子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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